巴林中央銀行(英語:Central Bank of Bahrain,簡稱CBB),系巴林王國之中央銀行,設立於2006年,總部位於首都麥納麥。其屬於一個公共法人實體,負責維持巴林王國的貨幣穩定,而同時作爲巴林金融業的唯一監管機構,其職責範圍也覆蓋了全國的銀行業,保險業,投資業務與資本市場活動。
歷史
1971年8月14日,巴林從英國獨立。到了1973年,巴林埃米爾發佈法令,設立巴林貨幣管理局行使央行與金融監管職能。巴林貨幣管理局一直持續運作了33年。直到2006年9月6日,巴林國王頒佈了《2006年第64號法令》(Decree No. (64) of 2006),即日起施行《巴林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法》(The Central Bank of Bahrain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w 2006,簡稱CBB Law)),並廢除原來以《1973年第23號法令》(Decree No.(23) of 1973)頒佈實施的《巴林貨幣管理局法》(BMA Law)。此舉確立了巴林中央銀行爲巴林貨幣管理局的繼任機構,新設立的央行成爲巴林王國金融服務業的單一監管機構,與原貨幣局相比,其加強了自身的獨立性,簡化了監管程序,並擴大了權力範圍。
目標與職能
目標
巴林中央銀行依《巴林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法》之規定,被授以追求實現之目標有:
- 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,信貸政策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相關政策;
- 向王國政府以及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央行服務;
- 發展國內之金融業;
- 保護存款人及金融服務消費者之利益,提高巴林作爲國際金融中心之信譽;
職權
巴林中央銀行依《巴林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法》之規定,被賦予之職權包括:
- 發行國家貨幣;
- 實施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,以保持貨幣與王國貨幣體系之穩定;
- 採取適當措施應對區域及國際經濟環境之變化;
- 規範與開發金融機構,受理執照發予事務,並監管其活動;
- 作爲政府的銀行;
- 擔任政府之經濟事務顧問;
- 管理政府之黃金及外匯儲備;
- 代表王國政府參與國際經濟事務;
- 促進及鼓勵金融服務行業之創新;
- 維護持牌金融機構對客戶的合法權益;
- 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務。